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716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广东南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2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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