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476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67号209、210、211、2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3667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林奕雄,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与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的存款21550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的存款2155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的存款2155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1597.55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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