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龙峰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龙峰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龙峰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2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