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2民初3641号
原告:广州市基固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1,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自编1502-2房。
法定代表人: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基固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拖欠的工程款4718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实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一份《加固补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内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造价、施工工程、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工程款支付和结算、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开始施工并按时按质量的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工程完工和验收后,原告和被告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结算,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68038.65元,但被告只是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预付款,余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工程地点为梅县乐育中学。原告经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是梅县区乐育中学加固修缮工程施工方,由于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也未能达到业主确认,导致被告维修金迟迟不能退回,因此暂未支付原告余款。1.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一条第三点及第七条第2.1点约定,原告必须按审核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原告未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予以被告审核通过,若有疑问原告需提供被告审核并通过的施工方案。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第2.8点的约定,原告未能提供竣工交接书,且各方未在交接书上签字。3.原告提供的竣工结算书中,只有现场临时委派的施工员签字,该员工未将此事项上报公司,公司未授权李俊源就该结算签字确认,且未加盖被告公章。4.工程合同约定价为67180元,且原告在2019年9月3日开具了余款收据单为47180元,原告主张工程总价68038.65元没有依据,需出具双方公司盖章确认的数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加固补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梅县乐育中学加固修缮工程提供加固补强和修缮方案并进行施工。第1.4条约定承包范围为:1.对局部出现不规则条形裂缝的楼板进行碳纤维布加固;2.对宽度<0.3mm的裂缝进行封闭处理;3.对宽度>0.3mm的裂缝进行化学灌浆处理。第1.5条约定承包方式为:碳纤维布单价380元/平方米,裂缝处理、高压灌浆按单价130元/米,环氧树脂封缝按单价80元/米,总价估算67180元,实际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造价费用包含施工中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运输费、临时设施费,不包含税金、施工水电费、恢复室内装饰费、地坪恢复费、抹灰恢复费用、钢筋抗拔试验费、改造后的专家检测鉴定费及总包方管理费)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接本工程的施工任务。第3条约定施工总工期为25天即从2019年7月27日开工,2019年8月20日竣工。第4.2条约定保修期为三年,自工程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计,原告对所施工范围免费保修一年。第6条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进场前支付20000元预付款,完工验收后三天内付清余款。第7.1.3条约定被告委派1人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实施和变更及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和其他事宜。第7.1.5条约定被告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原告提交竣工交接书后必须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8条约定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及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第9.1.5条约定被告必须按合同第六条约定依期支付工程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付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第11.2条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协议后,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预付款20000元,并委派李俊源作为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代表。施工后原告与李俊源签订了工程结算表三份和工程款计算单,载明具体项目名称、工程数量、单价及总工程价款,载明总工程款为68038.65元,李俊源在结算表、工程款计算单中甲方现场负责人处签名,原告在结算表中乙方经办人处盖章确认。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到庭作如上答辩。
另查明,被告是梅县乐育中学综合楼项目工程的中标单位,被告表示该整体工程已在2016年6月27日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给业主。
以上事实,有经双方质证的《加固补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表》三份、《梅县乐育中学加固修缮工程总工程款》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庭审中,原告表示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同意按47180元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固补强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其修缮加固工程款48038.65元,提交了工程结算表、总工程款结算单为据。虽然被告未在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及工程款计算单中盖章确认,但被告亦认可该材料中甲方现场负责人处签名的李俊源是其委派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代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7.1.3条约定委派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实施和变更及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和其它事宜。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李俊源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但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可见,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及工程验收。现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经双方验收,有李俊源签订的工程结算表及工程款计算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从原告提交的李俊源签名确认的工程结算表及双方签订合同对单价的约定,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总价款为68038.65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自愿按67180元计算工程总价款,属其自行处分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在原告进场前已预付了工程款2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三天内付清余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7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按约支付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支付止,以实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7180元给原告广州市基固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0年11月6日起,以实欠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广州市基固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计50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梅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