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28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俩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许文峰。
被执行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红。
四川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20)川0105民初12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063588元及利息、执行费57717.94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21305.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