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699号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石子村5组。
法定代表人:李永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锦涛,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7元,由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卫翔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