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390号
申请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郑小红。
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邓义川。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4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车位予以查封。
2、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车位予以查封。
3、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车位予以查封。
4、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车位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