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1373号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66号1幢1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红。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5元,减半收取计12143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