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顺达金贸大厦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0945M。
法定代表人:陈启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自涛,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