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0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顺达金贸大厦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0945M。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二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5万元的财产,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价值45万元的部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4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