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18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现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顺达金茂大厦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0945M。
法定代表人:陈启彪,总经理。
被告:贵州理想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求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87281349F。
法定代表人:文洪梅,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理想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胜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俊
书 记 员 党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