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顺达金茂大厦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0945M。
法定代表人:陈启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