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川分公司、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60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431号铭赢未来街区A区写字楼二楼右侧三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T9UE8W。
负责人:翁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顺达金贸大厦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0945M。
法定代表人:陈启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号世纪文化广场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03688B。
法定代表人:尹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431号铭赢未来街区A区写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E0RP30。
负责人:喻劲松。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梅,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黔030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黔03民终51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审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 娟
人民陪审员  余世莉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韩光凤
书 记 员  杨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