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5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顺达金茂大厦B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0945M。
法定代表人陈启彪,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0328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55450.00元……案件受理费593.00元,由被告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划拨了人民币93.33元支付权利人,并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8执2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陈星禄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莹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