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8执恢753号
关于申请人山东福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744元,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申请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黑名单。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书记员 胡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