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苏1302执4106号
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时利光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时利光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苏1302民初7971号,申请标的为773564.87元。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宿迁市时利光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757.40元并拨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人履行101333.96元,执行费由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余额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时利光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