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1869号
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公司)、宜兴昱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瑞公司)、南通昱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照公司)、嘉善瑞尼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义乌昀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晟公司)、台州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华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锡仲调字第5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同年7月2日、同年8月13日、同年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扣划昱辉公司银行存款22400元,昱瑞公司银行存款464100元,昱照公司银行存款352700元,光伏公司银行存款264000元,昀晟公司银行存款1322700元,骏华公司银行存款9574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87827元,已交付申请人3295473元;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6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委托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电力公司、昱辉公司、昱瑞公司、昱照公司、光伏公司、昀晟公司、骏华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冻结情况告知书,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其三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未被本院发现的明确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视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295473元,尚未执行到位17131717.81元及利息,已收取执行费87827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9)锡仲调字第5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魏 涛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