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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强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钱某。
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杭州强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61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强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强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80826.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执行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92.51元,该款扣除执行费261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案款13080.51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67745.83元。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林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