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肯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肯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2839号
原告: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青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轼,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肯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邓菊梅,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肯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成都紫光项目钢楼梯装饰面制作及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钢楼梯装饰面基层制作。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的预付款。同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联系函》,表示其不愿意做亏本买卖,单方面决定退出合同,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只能另行与案外人签订了关于钢楼梯装饰面的制作施工合同,相较于原合同,对价高出57,000元。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60,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双方签署的《成都紫光项目钢楼梯装饰面制作及施工合同》来看,本案争议更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无权协议管辖。现本案所涉装修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聂妍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