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1185号
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安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雅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2—5—3—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贤清南路30号附201号2层。
法定代表人:冯胥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本案货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7元,由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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