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580号
原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2-5-3-8。
法定代表人:胡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梅雨镇双狮村2组10号。
原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29元,减半收取计2470元,由原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阿木
书 记 员 巫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