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20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2-5-3-8。

法定代表人:胡从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志 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井子伍洛

书 记 员 比布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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