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4081号
原告:武汉市金山屿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NU1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2-5-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306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武汉市金山屿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呈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金山屿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金山屿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金山屿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7元,减半收取计5,348.50元,由原告武汉市金山屿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