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190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