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街**********iv>
法定代表人:乐先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波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波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波峻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波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3387元,由原告成都波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游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