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民初644号
原告:成都成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1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曾代国,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棋,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14楼1009号。
法定代表人:乐先兵,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成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成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