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财保51号
申请人:四川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白马庙街42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李步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14楼10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2)**案字第146号《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冻结上述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3392521元,其提交了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都江堰支行营业室账户4402××××2672存款。
二、冻结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指挥街支行账户4402××××2620存款。
上述两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33925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