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163号
申请人:成都成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1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14楼10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15万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编号:2021第112314号)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江堰恒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大道支行账户4311××××2433存款293421.59元。
上述两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27872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