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大建筑加固科技有限公司

西某某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远大建筑加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4民初10495号 原告:西安远大建筑加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远大建筑加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42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状元府邸车库加固工程(环网室)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预留结算最终总价3%为合同工程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给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2021年9月3日,合同施工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出具了工程结算确认书,结算金额186000元整,扣除质保金结算后应付工程尾款180420元,原告并向被告提供了186000元的发票。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截止起诉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证据一、《**状元府邸车库加固工程(环网室)施工合同》,证明2021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包干总价186000元。证据二、《竣工结算协议书》,证明2021年9月3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186000元。被告无证据提交。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性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状元府邸车库加固工程(环网室)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原告)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状元府邸车库(环网室)进行加固工程,根据甲方(被告)提供的加固范围及要求,对加固范围内的柱、梁、板已有的结构荷载进行复核验算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加固方案及施工图纸,对所提供的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设计确认;经甲方设计或委托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后开始实施。本合同包干总价为186000元,本合同承包范围外新增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部分不再单独计取包干措施费。每笔工程款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支付给乙方。本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预留结算最终总价3%为本合同工程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21年5月29日开始施工至2021年6月5日结束。2021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确认该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86000元,并载明2023年6月4日保修期届满。原告向被告开具了18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向原告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86000元,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扣减3%质保金为180420元,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4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4日起,以180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远大建筑加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80420元及利息(以1804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90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