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632号
申请人: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9364109L,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姚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5822W,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任先飞,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13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361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判决内容计算);二、支付申请方律师费35000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050、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272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车辆信息,但未能申请执行人未能实际掌控车辆线索,申请本院暂不处置,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峪锋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