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91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5822W。
法定代表人:任先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49年8月18日,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黔03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由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86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3月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由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1010元及执行费(据实计算)。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17.7元,两被执行人均无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未能履行,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申请人表示暂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院(2021)黔03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