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526执3802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奥体花园A1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259XR。
法定代表人:周正,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55号6幢5-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5822W。
法定代表人:任先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09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6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298.00元,执行费:969.00元,合计:7226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其无银行存款,现已依法限额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线下传统查控调查,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任先飞现下落不明,已移送协助查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38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英  冯
审判员 岳现审判员李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