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富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66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得知,涉案的室内装饰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金石路XXX号万象城1-83、1-84商铺,而该地址位于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为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产生的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刘 锋
书记员 谭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