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诚信之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02民初5631号
原告无锡诚信之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燕、曹月轮、被告福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锋、于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争议焦点,本院认为,1、《保洁合同》对于验收约定为“质量验收根据保洁范围分项进行,每个分项验收由地产方组织验收,对经验收不达标的内容,乙方必须在2日内整改达标,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区域的保洁费用”。在诚信公司进行保洁服务工作后,验收方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出具的验收材料中指出了保洁工作的不合格部分,那么诚信公司应当依约对此进行整改达标。诚信公司出具了福安公司当时保洁项目的负责人江锦林的证言,在证言中称该不达标是由于福安公司自身进行了二次装修导致,诚信公司继续跟进完成了清洗工作并通过了第三方的验收。这与验收方出具的书面证据不符,诚信公司也当庭陈述其仅进行了一次保洁服务,未继续跟进完成“二次装修”后的清洗工作,结合该证言并非证人本人书写,仅是其在内容上签名且证人本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且在《保洁合同》中未有对是能否进行“二次装修”有任何约定,因此诚信公司理应在验收方未通过验收后对项目进行整改,其未能继续整改导致福安公司另行安排保洁公司并支出了25000元的费用,依约可在诚信公司的保洁服务费用中扣除。2、在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诚信公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已经完成了保洁工作,虽然有未能达标的部分,但诚信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关于期限的约定,故福安公司认为应当扣除违约金12500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福安公司提供的垃圾清运人出具的证明中明确清运人自2017年3月9日即《保洁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开始进行垃圾清运工作,因此该垃圾清运费用与本《保洁合同》无关,福安公司认为应由诚信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诚信公司与福安公司之间的《保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上述争议焦点确定的内容,诚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保洁工作,福安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洁费用54696元,扣除验收不合格整改部分另行支出的25000元,福安公司应支付诚信公司29696元。 综上所述,诚信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诚信公司有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保洁工作,福安公司该支付多少费用。
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诚信之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9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承担215元,由被告承担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东来
书记员  金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