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081171512。
法定代表人:蒋丽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关于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1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执行文书。
2、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6125元,本院已扣划并作为执行费缴纳。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D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3、2022年1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4、2022年2月15日,经本院执行干警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5、2022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6、2022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1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朱华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卞 凯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D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室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