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3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万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横涧村口北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龙,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岱斌,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化纤长江路(仪化三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刘岱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6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主张与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合同。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合同,并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是与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审申请参加诉讼,主张与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一审因遗漏当事人,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6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王春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安 超
书 记 员 高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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