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920贾佑***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化纤长江路(仪化三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