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平,男,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系***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化纤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陈少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强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