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居民。
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民事判决书:***应返还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75813.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煜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许翠华
执行员  吴 昊
执行员  戴小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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