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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879号
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元。
被告:安徽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循环经济园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进冲。
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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