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州发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81民初2595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州发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且大部分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州发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3.4元,由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继军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