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恢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郑连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12)邮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0059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04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等,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K×××××丰田牌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7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该材料于2020年9月25日被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扬州市广陵区何园社区居委会了解到,不知**去向,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
3、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的车牌号为苏K×××××丰田牌汽车,因未能扣押该车,故无法处置。
4、根据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其名下无房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6、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