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特876号
申请人:***,女,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绍兴市新昌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万家花城二期19幢3单元301室。
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421734021)。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明州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沈行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其父亲*祖国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300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65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均汇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益乐支行;账号:62×××75);
二、本次赔偿为终结性赔偿,申请人***确认就李祖国死亡事故的所有损失与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完毕,双方今后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戎绒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严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