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住所地绍兴市洋江西路**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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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