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163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发区新碶明州路500号1幢620室。
法定代表人沈行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绍兴市洋江西路52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