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3252号
原告:***,女,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绍兴市新昌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万家花城二期19幢3单元301室。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421734021)。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明州路500号1幢620室。
法定代表人:沈行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戎绒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严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