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元,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郜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5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华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16,068.8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华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2,560.8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