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1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1903783R。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071038206。
法定代表人:熊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鄂A×××××金杯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金杯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车辆的期限为贰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任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执行员  卢志军
书记员  李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