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力特液压密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宝力特液压密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本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力特液压密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曹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倩
书记员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