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尤良友。
委托代理人吕跃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